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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匯投資交易中,MAM(多重帳戶管理)和PAMM(百分比分配管理模組)管理模式在全球範圍內幾乎都受到限製或被禁止。
這種限制的背後原因在於,這些管理模式與最大利益者的權益有衝突。一方面,從稅收角度來看,這些模式難以有效徵稅;另一方面,它們使少數投資交易精英或英雄們獲得了實惠,而這正是最大利益方所不願看到的。
日本作為全球外匯投資領域的先驅之一,其政策卻相對保守。在日本法律中,MAM和PAMM管理模式大多處於灰色地帶。目前,日本公民只能在海外的外匯市場使用這些管理模式。然而,日本嚴格的稅收徵繳政策表明,儘管外匯投資是其支柱產業之一,但國家仍希望從中獲得可觀的稅收收益。例如,假設全日本外匯投資的年收益為100億美元,那麼以20.315%的稅率,國家將獲得約20億美元的稅收。當然,這只是一個假設性的例子。根據日本東京金融交易所的網站數據,自統計開始以來,保證金都從未超過100億美元,更不要說總收益有100億美元。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不應被網路上所謂的「渡邊太太」之類的神話所迷惑。這些神話可能是日本外匯市場故意編造的,類似於彩票中獎的新聞,其目的是鼓勵人們積極參與。然而,如今民眾已經變得更加理智和清醒,彩票銷售也變得困難。要打破這些神話的迷惑,可以參考日本東京金融交易所的數據,觀察其持股規模。許多大資金投資者的規模甚至超過了日本每天某個單一貨幣的總持倉量。
有人可能會提出,日本公民可能在日本本土的非店面外匯交易經紀商處開戶,因此未被統計在內。然而,一個基本的外匯常識是,日本本土的非店面外匯交易經紀商大多是外國經紀商,其隔夜息差並不固定,且通常低於東京金融交易所的水平。對於日圓長線投資者而言,顯然不會選擇這些非店面經紀商,因為明智的外匯交易者不會讓自己每天的隔夜息差減少很多,一年下來這將是一個巨大的數目。
此外,在日本,MAM和PAMM經理人管理模式也是不被允許的。根據現行日本法律,未在金融廳註冊的個人進行第三方理財被視為違法行為。這意味著,對於營運方和經理人而言,這種行為也可能是違法的。

日本外匯市場同時存在交易所交易與場外交易。
在全球範圍內,外匯市場主要以場外交易(OTC)為特徵。與之不同的是,日本同時存在交易所交易和場外交易。 2005年之前,日本並無外匯交易所,但東京金融交易所的成立,推出了「365」外匯交易所,實現了外匯交易的集中化。東京金融交易所引進了類似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COT持倉報告系統,既提供每週二的周報,也提供每日報告。需要強調的是,這些報告僅針對場內交易,不包括日本的場外交易報告。東京金融交易所用日文明確說明:こちらのページは主に個人のお客様を対象とした取引所FX「くりっく365」、取引所CFD「くりっく株365」の過去データめぁ以英文則表述為:This is the Historical Database of Click365 and Click Kabu 365 for retail clients.

外匯投資交易的勝負,很大程度不取決於交易者本身。
與傳統商業中透過努力和目標設定可取得成果不同,外匯市場的走勢變幻莫測。 在外匯交易中,想要獲得成功,關鍵在於行情的配合。
市場不會因交易者的期望和目標而改變,它有著自己的運作規律,交易者能做的只是順應市場,而非主觀地制定利潤目標強行交易。
畢竟,外匯投資的收益,更像是市場給予的機會,而非人力所能完全決定。

對於有資格在日本參與外匯投資交易的投資者來說,外匯套息投資具有天然優勢。
日圓與其他大部分主流國家和新興國家的貨幣都可以配對,這為投資者提供了豐富的交易機會。然而,外匯投資交易的利潤和收益需要繳納20.315%的稅,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資者的實際收益。
對於擅長外匯套息投資的交易者來說,一個重要的限制是,如果不在日本居住,就無法開戶。這使得許多潛在的投資者無法參與日本的外匯市場。在全球其他地方,絕大部分外匯交易商都沒有提供TRY/JPY、ZAR/JPY、MXN/JPY等貨幣對。而在日本的東京金融交易所,這些貨幣對幾乎都可以找到,這對日本外匯投資交易者來說是個得天獨厚的優勢。然而,外匯投資交易者必須注意的是,一定要選擇與東京金融交易所365外匯平台捆綁的日本本土外匯交易平台。原因在於,日本大部分場外交易的OTC平台可能沒有TRY/JPY貨幣對。
以日本的本土外匯交易平台DMM為例,其在廣告宣傳中號稱全球交易量第一,但卻沒有提供TRY/JPY貨幣對。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土耳其里拉風險高;二是土耳其里拉的利率高,近乎50%。例如,買入100萬土耳其里拉/日圓的貨幣對,隔夜息差就可能高達50萬。在日本,場外平台的經紀商是允許內部對沖的。如果只有買進而沒有賣出,無法對沖,經紀商就要承擔50%的利息。對外匯經紀商來說,承擔如此高的利息風險是巨大的,因此乾脆剔除了TRY/JPY貨幣對。

在日本,曾經有一段時間,外匯經紀商不允許將散戶交易者之間的訂單在平台內部對沖成交。
根據2004年以前的證券交易法第129條和金融期貨交易法第73條等規定,這種內部避險交易是被禁止的。然而,2004年以後,相關法規發生了變化,規定「如果事先已經通知了顧客,並且得到顧客的同意,就可以執行內部對沖交易」。
因此,一旦散戶同意了使用條款,選擇並使用了該外匯經紀商的交易平台,那麼他們就沒有什麼可抱怨的了。換句話說,A-BOOK(與外部市場對沖)和B-BOOK(內部對沖)同時存在。 2004年以前這種內部對沖是不合法的,而2004年以後則變為合法,但必須在開戶條款中明確說明:外匯經紀商可以作為散戶的對手方。也就是說,散戶之間也可以互為對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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